(河北省)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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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监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局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二)经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是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审;需要征求其他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第六条 承办机构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应当集体讨论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法律解释。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承办机构: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时间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省局法制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省局制定的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省质监局法制审核办法、流程图、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