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9-11
- 作者:网站编辑
- 浏览:847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接连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也发现我省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或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文件和未到现场即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等现象的,要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自企业主体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严把安拆方案的编审论证、安全专项交底、安装实施及验收关。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指定专人对安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否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期间现场带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安拆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是否按规定进行自检,并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是否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检测机构进行安装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规范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当重要检测项及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是否将检测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
三、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各级住建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施工现场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力度。
四、外省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及安装企业进入我省开展业务,不再办理租赁及安装企业进冀备案手续,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管。
五、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省厅不再统一印制,由各市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