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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7.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

      1.河北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检定人员证书(复印件);

      5.产品标准。

      6.申请简化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考核: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提交简化考核申请、自我承诺书、一年内的监督抽查合格报告或企业送法定机构检验的全质量合格报告;扩大量程或提升准确度等级企业可在提交增项申请时,一并提交简化考核申请、自我承诺书、同品种的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主要检测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在近一年度内,已获证企业拟新增计量器具品种,原生产条件能够满足所增品种要求的,可在提交换证申请时,一并提交简化考核申请、自我承诺书、原相近品种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般不再进行现场考核,经书面审查,原生产条件能够满足变化后的需要的,可根据书面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流程

      1.申请: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3.考核:受理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2010)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必要时,申请单位按照考核组的意见进行整改,考核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4.审批: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行政决定。

      5.发证: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达考核计划,承担考核任务的考评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含被考核单位整改时间)完成考核任务并提交考核报告。

      3.审批: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收到考核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发证:予以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

      

                                                                               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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